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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上城区劝业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览

2021-02-27 19:18 来源:未知

劝业里传统风貌协调区危旧房重建改善项目

(劝业里10-2号地块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正式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劝业里传统风貌协调区危旧房重建改善项目(劝业里10-2号地块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旧城区改造工程,改善本地块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东至空地,西至劝业里,南至学士路,北至劝业里公厕(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杭政函〔2019〕44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五、评估方式

1、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七、签约过渡方式及期限、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

2、搬迁期限:在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布的本征收项目“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搬迁。

3、过渡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4、过渡期限:签约搬迁之日起24个月。

八、住宅房屋征收

(一)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其评估价格按照补足48㎡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

(1)外迁产权调换

①外迁安置地点:德欣城市嘉园及上海市上城区行政规划区外的其他安置房。

②高层增加补贴: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系数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5㎡的补足到5㎡,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标准结算。

③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按补足建筑面积为48㎡后的价值进行等值置换,补足部分每平方米需相应扣除被征收房屋的房屋重置价。

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该补足部分不扣除房屋重置价。

(2)就近产权调换

①就近安置地点:吴山人家、皮市巷35号、岳王新村地块(期房)及周边区域内的其他安置房。

②高层增加补贴: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系数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5㎡的补足到5㎡,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标准结算。

③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补足建筑面积为48㎡安置,补足部分需按安置房屋的重置价结算。

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该补足部分不结算安置房屋重置价。

3、征收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其他非住宅用途),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安置补偿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

(1)本地块属市区一级土地地段,即按市政府规定每户每月72元/m?计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 m?(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48m?计算。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自安置通知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因征收部门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加倍发放)。

2.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发放。

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158元/只)、(有线)电视迁移(330/只)、空调移机(300/只)、宽带网迁装(200元/只)、峰谷电表(100元/只)、水表一户一表(450元/只)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九、扩面优惠政策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外迁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因自然间不可分割每户享受优惠政策扩面,扩建筑面积30㎡(含30㎡)以内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6折结算。超过建筑面积30㎡以上部分,按实际安置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间不可分割部分:

①吴山人家、岳王新村地块(期房)及周边区域内的其他安置房:建筑面积5㎡(含5㎡)以内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8折结算;建筑面积5㎡至10㎡部分(含10㎡),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9折结算。扩面超过建筑面积10㎡以上部分,按实际安置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

②其中皮市巷35号的安置房:建筑面积30㎡(含30㎡)以内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6折结算。超过建筑面积30㎡以上部分,按实际安置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奖励【以下奖励在签约期内签约比例达到80%(含80%)后生效】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签约奖8万元/户;并在本征收项目范围内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布的“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腾空交房搬迁的,给予搬迁奖5万元/户。

2、项目按门牌组合成四个组团,按组团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最高奖励30000元/户。

签约腾空组合整体完成率

100%

90%~100% (不含100%)

80%~90% (不含90%)

奖励金额

(元)

30000

20000

10000

序号

户数

门牌号码

一组团

29

劝业里27号1单元、劝业里28号

二组团

35

劝业里27号2单元

三组团

35

劝业里27号3单元

四组团

5

学士路62-66号

3、征收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其他非住宅用途)根据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另行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每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给予20万元/证奖励。

4、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外迁产权调换安置的

(1)选择德欣城市嘉园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含保底48㎡)÷征收时点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7折。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按补足建筑面积48㎡后等价置换(补足部分不需要扣除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

(3)每户扩面建筑面积不到30㎡的,与30㎡的差额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40%给予现金奖励。(注: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不要求扩面的,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增加的面积,应在本条款的奖励中作相应扣除。)

(4)高层增加补贴: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增加应安置建筑面积10%的高层补贴,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标准结算。

5、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就近产权调换安置的

(1)选择皮市巷35号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含保底48㎡)÷征收时点安置房基准比较价的8.5折。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房屋,按补足建筑面积48㎡安置,补足部分不需要结算安置房屋的重置价。

(3)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评估单价低于征收时点安置房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免予结算新旧房差价。

6、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2%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按照48㎡建筑面积评估价的22%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搬家补助费另行奖励每户1800元。

7、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部分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比例享受对应的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8、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根据该建筑实际面积,按950元/㎡予以奖励。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由于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不低于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的处理办法

1、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超过80%(含80%)后,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超期签约的不再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款中的奖励。

十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四、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择评估机构。(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

(四)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征收决定效力有效的前提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征收决定效力有效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实施单位

上海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十六、告知事项

在签约期限内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搬迁期限开始之日以本征收项目范围内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告的“协议生效公告”为准。(请被征收人注意“上城区门户网站:www.hzsc.gov.cn”或项目现场公告栏)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处置。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交房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选房序号的确定以搬迁序号为依据,具体规则按照安置方案确定。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承租人应提交有效租赁等凭证原件。

(六)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或租赁证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上海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附件:劝业里传统风貌协调区危旧房重建改善项目(劝业里10-2号地块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docx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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